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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生活100问——归还悬赏广告中的遗失物可以索要报酬吗?

发布日期:2021-08-0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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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小王的名贵手表丢了,于是他张贴了一则悬赏广告,其中写道:“若好心人捡到手表后归还与我,重谢2万元!”捡到手表的热心市民小明看到悬赏广告后,就联系了小王并将捡到的手表归还。见小王拿到表后再无表示,小明提醒小王:“手表已完壁归赵,那2万元呢?”小王听了噗嗤一笑:“我瞎写的,不这么写你会还给我?”小明觉得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做好事,而且是小王主动在悬赏广告里说给赏金,怎么自己就成了唯利是图的人了。请问,小明可以要求小王支付悬赏金吗?

【法条】悬赏广告

第499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解读】

《民法典》第499条规定了与悬赏广告有关的问题。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应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诺千金”。具体而言,悬赏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发布了悬赏信息,并有支付报酬之意思,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内容就可以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王为找回丢失的手表,贴出悬赏广告并且清楚写明对归还手表者“重谢 2万元”。小明是一个热心肠的人,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主动归还。无论小明归还遗失物是否是为了获得悬赏金,但由于小王事先已经承诺会“重谢2万元”,就应该说到做到,支付承诺的悬赏金。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499条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知晓存在悬赏广告。也就是说,即便小明在将手表归还给小王时不知道存在悬赏广告,但在归还手表之后回家的路上偶然看见了,小明仍然可以要求小王支付悬赏广告上承诺的报酬。

当然,如果失主张贴的寻物启事没有承诺支付报酬,仅写着“若有好心人捡到,请联系我归还”。这个时候,因为失主并没有做出“悬赏金”的承诺,拾得遗失物并归还者并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失主支付管理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在送还走失的宠物前因喂养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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