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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发布实施《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8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发布日期:2022-04-02 14:56

近日,区政府发布《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文件要求,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3〕7号)等8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3月2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我市关于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区政府对2012年至2021年10月底期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77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区政府2022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3〕7号)等8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据了解,本次废止的8件规范性文件,主要因为新的上位法出台或我区制定了新的政策文件。废止的8件规范性文件分别是《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3〕7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发〔2016〕41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6〕148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7〕15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办发〔2018〕8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管理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8〕53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9〕10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办发〔2019〕14号)。

记者:毛双

编辑: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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